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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筹划中的平衡点分析


一、外购未税与已税原材料的平衡点分析
根据消费税的制度规定,企业外购已税的原材料,其已纳税可以扣除(另有规定者除外),因此一些税务筹划的研究文献指出,企业外购已税的原材料比未税的原材料可能具有税收优势。事实上,外购已税的原材料一定是已经经过一定的加工程序的,对于企业而言,同样用途的原材料,如果购入未税的,一般也就意味着没有经过深加工、需要企业购入后自己再进一步加工的原材料。前者可以扣税,但一般价格高一些,后者不可扣税,价格会低一些,但需要自己再付出一定的加工费。对于企业而言,加工到相同程度的同类原材料,两种情况下的付出成本对比就构成“外购未税与已税”的平衡点,表述如下:
(外购未税原材料+加工费)=外购已税原材料×(1-扣税率)(1)
当等式右边的值低于左边时,则外购已税的原材料为优,反之相反。为了说明平衡点的计算,下面用例1和例2进行说明,而为了证实平衡关系,我们先计算到税后利润进行对比,再用(1)式进行验证。
【例1】购入未税原材料。A卷烟厂外购一批未纳消费税的烟叶,其价值500万元,由一车间加工成烟丝,预计加工费为200万元(即烟丝成本700万元),然后由二车间加工成卷烟,预计加工费为100万元,生产完成后出售,预计不含税(指增值税,下同)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2000箱,每箱250条,每条价格30元,乙级)。卷烟消费税税率按36%计算,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从量定额税每一标准箱15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因为在平衡关系的分析中,流转税附加基本没有影响,未予考虑。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x36%+0.2x150=570(万元)
税后利润=(1500—500—200—100—570)x(1—25%)=97.5(万元)
【例2】购入已税原材料。A卷烟厂购进已经缴纳消费税烟丝,成本1000万元[相当于(500+200)/(1—30%)],购入后再由二车间继续加工成卷烟对外出售,加工费100万元,其余条件同例1。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x36%+0.2x150—1000×30%=270(万元)
税后利润=(1500—1000—100—270)x(1—25%)=97.5(万元)
从税后利润来看,两种情况下是相同的,而加工程度到烟丝时,根据等式(1)计算的平衡点为:
(500+200)=1000×(1—30%)
例1不可扣税,例2可以扣税300万元,但也增加了烟丝成本300万元(INl000—700),此时达到了一个平衡。如果外购烟丝成本低于平衡点1000万,比如900万元,则利润肯定会提高,计算如下: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x36%+0.2x150—900x30%=300(万元)
税后利润=(1500—900—100—300)x(1—25%)=150(万元)
因为烟丝价格高了200万元(即900—700),但扣税达到270万(900x30%),从而使利润提高。
所以在外购原材料的税务筹划中,对于已税与未税的决策,只需要根据(1)式计算即可。
二、自行加工与委托加工的税负平衡点分析
委托加工又可以分为加工成半成品和产成品,二者平衡点计算是不同的。下面分别分析。
1.启行加工与委托加工半成品的平衡点分析
这里首先假定购入是没有经过加工的、未税的原材料,购入后需要在自行加工与委托加工之间决策,而委托加工收回的半成品,其已纳税可以扣除。对于加工到相同程度的同类半成品而言,企业付出成本的对比可以构成一个平衡等式,表述如下:
(买入未税原料+自行加工费)=(买入未税原料+含税委托加工费一加工消费税)(2)
消除(2)式两边相同项,得到:
自行加工费=含税委托加工费一加工消费税(3)
我们将用例3与例1的情况对比进行说明,同样先计算税后利润对比,再用(3)式验证。
【例3】委托加工半成品。A卷烟厂外购一批未纳消费税的烟叶,其价值500万元,准备委托加工成烟丝,预计加工费为2007沅,收回后由二车间加工成卷烟,预计加工费为100万元,其余条件同例1。
受托方代收代缴烟丝消费税税额
=(500+200)÷(1—30%)×30%=300(万元)
即含税委托加工费500万元(200+300)。
A卷烟厂应纳消费税税额
=1500×36%+0.2x150—300=270(万元)
税后利润=(1500-500-500-100-270)×(1—25%)=97.5(万元)
而例l是一个自行加工的情况,税后利润97.5万元,与本例3的结果一致,二者的半成品为烟丝时,根据(3)式验证为:
自行加工费200=含税委托加工费500一加工消费税300
如果含税委托加工费不高于500,则可以委托加工。
2.自行加工与委托加工产成品的平衡点分析
自行加工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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