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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这样计算抵扣增值税企业亏大了!正确的账务处理是 案例 深圳某公司属于进行农产品批发销售的一般纳税人,2017年9月份从一家从事农产品 批发、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公司采购农产品一批并取得代开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 额10万元,增值税0.3万元,公司财务人员当期申报抵扣了税额0.3万元,账务处理如 下: 借:库存商品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3万元 贷:银行存款10.3万元 请问: 这样计算抵扣处理是否正确? 答复 以上财务处理不正确,会计这样计算抵扣增值税,企业可是吃大亏了! 不是抵扣3%,应该按照增值税专票上注明的金额抵扣11%即1.1万元的增值税。 正确的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9.2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万元 贷:银行存款10.3万元 政策 财税〔2017〕3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 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 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 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 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 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提醒 (1)2017.7.1以后,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非自产农产品的普通发票,不再作为农 产品采购扣税凭证,必须取得专票才可以抵扣; (2)农产品采购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可抵扣进项税额时,计税基数是不含税金额,不是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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