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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不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吗? 问: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不再限制,只要求定期复核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当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预期数与原先的估计数有重大差异时,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我公司房屋建筑物确认的折旧年限为30年。请问,这一差异是否应当纳税调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由此可见,税法对房屋、建筑物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会计确认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税法确认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存在时间性差异,对由此产生的差异自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当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未超过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之所以做出上述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企业所得税与会计之间的差异,尽可能使税收与会计协调一致,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和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施行后,部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固定资产折旧税会差异的理解上仍然存在分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明确规定:自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也就是说,自2013年度起,对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不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王子****青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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