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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知识
(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下列2类:1.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等类企业,但是不包括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二)计税依据和税率企业所得税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1.企业本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5%(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减按20%或者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3.非居民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订的有关税收的协定比上述规定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有关税收协定的规定办理):(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全额-财产净值上述收入全额,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三)计税方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按照企业税法的规定免征、减征和抵免的税额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发生在中国境外但是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2.非居民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的税额3.企业在中国境外已经缴纳所得税的抵免方法如下:(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是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所得税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上述所得按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超过抵免限额的纳税年度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以内,用每个纳税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以后的余额抵补。除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以外,上述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25%(2)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上述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以内抵免。(3)居民企业从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税法享受了免税、减税待遇,且该免税、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应当视同已缴纳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减税数额可以用于办理税收抵免。(四)税收优惠1.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上述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和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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