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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解读


为贯彻落实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提高船舶车船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了《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于2月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两部门联合制定《办法》的主要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机动船舶、游艇及非机动驳船应缴纳车船税。车船税属地方收入的税种,对船舶征收车船税是做好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我国船舶数量多,流动性大、分布面广,船舶车船税征管较为困难,多年来,虽然税务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加强船舶车船税征管,但仍有部分船舶车船税征收难以到位,偷逃车船税现象仍然存在;纳税人也存在去税务机关征收点缴税道路不熟悉、停车困难、排队等候等麻烦。
为有效解决这个一直困扰税务机关的难题,提高船舶车船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为切实做好船舶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节约纳税人缴纳船舶车船税的时间和成本,国家税务总局与交通运输部积极协商,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税务部门和海事部门加强配合,通过委托代征、协助把关、信息共享等方式共同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8号)第二条的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提高船舶车船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凡在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理的应税船舶,其车船税由船籍港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委托当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代征。税务机关要主动沟通联系,与海事管理机构协商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的具体事宜;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当地税务机关,共同做好船舶车船税的委托代征工作。对于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理的船舶,原则上也应实行委托代征。委托代征确有困难的地区,可先采取协助把关的方式,并创造条件尽快实行委托代征。”为了推动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根据《通知》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交通运输部制定了《办法》。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与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船舶车船税的委托征收、解缴和监督。对于在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应税船舶,其船籍港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办法》的规定委托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车船税。税务机关委托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船舶车船税代征工作的,适用《办法》有关规定。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权或者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上述所称的单位,包括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主要内容。《办法》共二十四条,根据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收票证和手续费管理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了船舶车船税的委托征收、解缴、手续费支付和使用、信息共享等工作流程,明确了税务机关和海事管理机构在委托代征工作中的职责。
提醒注意的是,缴纳机动车车船税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另一种方式是纳税人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所在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保险机构所在地。同样,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所在地;由海事管理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海事管理机构所在地。
三、海事管理机构受托代征车船税应签有协议书
《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和海事管理机构就委托代征船舶车船税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代征税种、代征范围、完税凭证领用要求、代征税款的解缴要求、代征手续费比例和支付方式、纳税人拒绝纳税时的处理措施等事项。税务机关还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办法》明确,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委托代征协议约定的方式、期限及时将代征税款解缴入库,并向税务机关提供代征船舶名称、代征金额及税款所属期等情况,不得占压、挪用、截留船舶车船税。海事管理机构在计算船舶应纳税额时,船舶的相关技术信息以船舶登记证书所载相应数据为准。海事管理机构应将代征的车船税单独核算、管理。税务机关查询统计船舶登记的有关信息,海事管理机构应予以配合。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办理船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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