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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金流收付发票如何进行税务和会计处理 在企业财务管理的实践中,有时会发生这样一些业务,购销双方发生交易和经济往来,在资金尚未收付时,销售方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交付给购买方;或者,销买方所开具的发票金额大于实际的收款金额. 那么,这种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呢?购销双方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和会计处理呢? 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3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6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11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4、《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第4条: 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第(一)款: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45条第(一)款: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合规性分析 从以上政策规定可以得出以下三点结论: 1、纳税人未发生经营业务或应税行为一律不得开具发票.也就是说购销双方存在真实的业务,是开具发票的前提,开具发票但业务不存在或者不真实,是定性「虚开发票」的最重要的依据. 2、发生经营业务或应税行为的前提下,发票开具时间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互为因果.也就是说,纳税义务发生了,购买方提出开票要求,销售方应当向其开具发票;纳税义务未发生,销售方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随之发生. 3、发生经营业务或应税行为的前提下,销售方可以在实际收款前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者开具超过实际收款金额的发票,但应当按实际发生的纳税义务(开票金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处理 销售方: 提前开具发票的,或者开票金额大于收款金额的,销售方应当以其实际承担的纳税义务申报缴纳增值税. 购买方: 尽管购买方并未向销售方实际支付款项,或者支付的款项小于取得专票的金额,在我国实行购进扣税法的背景下,纳税人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均可自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会计处理 例A公司基于一项供货合同,在货物尚未发出款项尚未收到时,向购货方B公司开具专票1张,金额200万元,税额34万元. A公司开具专票发生纳税义务,应确认销项税额34万元,对于借方科目,有两种处理方案,一是计入「应收账款」,二是计入「递延收益」. 借:应收账款/递延收益34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万元 后续发出货物时,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借:应收账款234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 应收账款/递延收益34万元 B公司取得专票,认证或勾选确认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报抵扣34万元进项税额,对于贷方科目同样有两种方案,一是计入「应付账款」,二是计入「递延收益」.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万元 贷:应付账款/递延收益34万元 收到货物并验收入库后 借:原材料200万元 应付账款/递延收益34万元 贷:应付账款234万元 会计处理小结 销售方提前开具的发票,形成的纳税义务应当计入「销项税额」专栏的贷方;购买方提前取得的发票,如为专票,且允许抵扣的,申报抵扣前,税额计入「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申报抵扣后,自该科目转入「进项税额」专栏的借方. 在确认「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时,对应的科目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多数观点主张计入往来科目,笔者主张计入「递延收益」科目,将生产经营产生的债权债务与特殊事项的核算相区分.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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