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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类专用术语解释13


联合国范本

全称为《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它是由联合

国专家小组制定,于1977年公布的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示范文本。该范本是继经合发范

本之后产生的具有广泛国际影响的另一个协定范本。现已被许多发展中国家作为对外签订

国际税收协定的依据和蓝本。鉴于经合发范本较多地照顾了发达国家的经济利益,按经合

发范本签订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往往对发展中国家不利。对此,许多发

展中国家持有异议,这促使联合国重新研究这一问题。1967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成立了一个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计18名代表组成的特别专家小组,研究制定一个

能够广泛适用于所有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范本。经过多次会议商讨,于1979年通过了

《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即联合国范本。这个范本参照了

经合发范本的内容,并做了适当的修改、补充。其全文共分7章29条,内容也分为与经

合发范本相同的五个部分。联合国范本区别于经合发范本的地方主要表现在强调来源地征

税原则,注重维护来源国的权益,如对常设机构的处理上,倾向于把常设机构范围划宽一

些,对于常设机构应税所得范围的确定主张采用引力原则等。同时指出,在承认收入来源

国优先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前提下,应考虑国家间收入分享问题,即对收入来源国和居住国

利益进行了平衡。提出收入来源国对外国资本收入征税时,应考虑为取得这些收入所分担

的费用,以保证对这种收入按其净值征税;税率不要太高,以免挫伤投资积极性;考虑同

提供资本的国家适当地分享税收收入等。联合国范本不仅兼顾了发达国家的税收权益,而
且有利于维护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权益,因此更易于为发展中国家所接受。我国对外签订避

免双重征税协定时,多参照该范本。

临时纳税人

指作为临时被派往其他国家工作,享受在该国只有临时住所或第二住所的税收待遇的跨

国自然人。有临时住所或第二住所的税收待遇,在国际上被称为“临时移民”税收待遇。

临时纳税人税收待遇本是一些国家用以吸引外国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人员的一种手段,但

它也会被跨国自然人利用,成为国际避税的手法之一。

免税法

亦称“豁免法”。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之一。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国外的所

得,在一定条件下,免予征税。这种方法以居住国政府承认收人来源国即非居住国地域管

辖权的优先原则为前提,有条件地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可以彻底免除对跨国纳税人的国

际重复征税。免税法的实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只行使一种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对

其纳税人无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只就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因此,对其居民来自

境外的所得自然是免税的。另一种情况是兼行地域、居民两种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其居

民的境外所得实行有限定条件的免税。因为实行免税法,居住国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会

给居住国带来少征税款的损失,具体表现在居住国税率高于非居住国税率的条件下,会出

现免税额大于实际缴纳非居住国税额的差额,即多免额,这意味着居住国政府因放弃行使

居民管辖权而少征了一部分税款。因此,实行免税法的国家,均附有一定的限定条件,包

括:对已征税的国外所得才给予免税;国外所得必须全部汇回居住国内才给予免税;如法

国税法就有此规定。免税的对象一般只限于境外营业利润、个人劳务所得和某些财产等,

而对于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投资所得,仍保留居住国的征税权力j并对本国居

民在来源国缴纳的预提税从本国应纳税额中作适当扣除。由于免税法不能很好地维护居住
国的利益,故采用此法的国家较少。采用免税法的国家在对本国居民来自国外所得给予免

税的具体做法上有所不同,可分为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两种。全额免税法是指居住国

(国籍国)政府计算本国居民(公民)应纳所得税额时,以本国居民(公民)的国内所得

直接接适用税率计算,而不考虑其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的一种方法。累进免税法则是指

居住国(国籍国)政府计算本国居民(公民)应纳所得税额时,对其居民(公民)来自国

外的所得并不征税,但是在决定对其居民(公民)的国内所得征税适用的税率时,要将其

国外所得加以综合考虑的一种方法。以上两种方法对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效果大体相同,

但在累进税率制度下,对居住国(国籍国)的利益会有不同的影响。全额免税法较之累进

免税法,由于计税所得减少,适用累进税率下降,会给跨国纳税人带来特别的优惠,而对

居住国则会带来少征税款的损失。累进免税法则由于计税所得增大,适用累进税率提高,

因此居住国可多征一部分税款。正因为如此,在采用兔税法的国家中,大多数国家选用累

进免税法,而选用全额免税法的国家则比较少。

平等原则

亦称“同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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