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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所得税处理(七)


(二)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具体应用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办妥托收手续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预收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发出商品时
借:预收账款
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安装和检验完毕时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借:库存商品
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5、委托代销
(1)视同买断方式
如果代销协议约定,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或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此时,委托方实质上已经将商品销售给受托方,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应当确认相关的收入;受托方应当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并在销售出代销商品时,确认收入。
如果代销协议中约定,受托方如果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者受托方因受托方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代销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不能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而受托方也不能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只有在代销商品销售后,受托方才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
(2)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以上业务会计准则与税法相关规定是一致(或者基本一致)的。
6、买一赠一销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7、售后租回
(1)会计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或租金费用的调整。有确凿证据表明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并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
(2)税收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第二条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8、售后回购
(1)会计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摊销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回购商品时
借:其他应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2)税收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其实,售后回购业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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