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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的抵扣时间 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时间是增值税管理的一部分,很多企业都会涉及到,税局对此也是出台过很多的文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文件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税务总局根据实际需要在二○○九年十一月九日又出台了调整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617号文件规定延长了认证期限,对抵扣时间也做了表述,但是这种表述引起不少人的理解偏差,以为不再是认证通过的当月抵扣,而是在次月抵扣。其实这种理解是不对的,“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中,次月申报的是本月数据,仍然是本月认证通过的本月就可抵扣。 上述文件规定的是一般纳税人的抵扣时间,对于辅导期纳税人,抵扣时间也有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七条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在收到专用发票认证之后,需要根据企业本身的情况,判断是当月抵扣还是待比对结果无误之后再抵扣,然后才能正确的申报缴纳增值税,避免纳税风险。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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