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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自产产品分配给股东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我公司将一批自产的不锈钢制品分配给股东,制品的成本价折算成股利。请问,这批制品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着投资者的行为,视同销售。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行为,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上述行为过程中对货物、财产和劳务没有以货币进行计价,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神州财税网补充: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股息分配的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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