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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的财税处理


一、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例1】甲企业于2008年1月收到政府拨付的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扶持甲企业3年内的生产经营发展,补偿各项费用支出。甲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假若甲企业在2008年至2010年发生的费用支出分别为300万元、400万元和500万元。
分析:因本例中的政府补助和收益相关,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补偿甲企业3年的相关费用支出,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账务处理如下:
(一)2008年收到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借:银行存款10000000
贷:递延收益10000000
(二)2008年按发生的费用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借:递延收益3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3000000
(三)2009年按发生的费用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借:递延收益4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4000000
(四)2010年因发生费用支出大于递延收益余额。故按递延收益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借:递延收益3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3000000
二、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其采用了相对较窄的概念,只有国务院才有权确定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发布《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对有关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为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其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例2】资料承例1,甲企业于2008年1月收到政府拨付的扶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1000万元,因其不属于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所以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应按规定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即应计缴企业所得税250万元。这无疑给纳税人带来了负担,本来政府补助意在扶持企业发展,又要缴纳相当一部分所得税,导致政府补助振兴经济的作用大打折扣,影响了扶持企业发展的效果,显然不够合理。
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6月发布了《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情况有了转机。财税[2009]87号文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其条件为: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3】资料承例1,甲企业于2008年1月收到政府拨付的扶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1000万元,因其符合规定的条件,所以按新规定应界定为不征税收入。即甲企业取得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时不需计缴企业所得税,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也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可见,财税[2009]87号文很好地解决了财政补助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问题,避免了左袋进,右袋出。其宽窄适度,合情合理,有利于促进经济振兴。
三、企业在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应和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
及时了解国家发改委、财政、税务、科技等部门的最新动向,获取政府补助的最新信息,结合实际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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