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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下应准确把握允许税前扣除的“合理”工资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尽管随后出台的相关政策对“合理的工资”也有解释,但由于没有一个量化标准,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依然感觉有些困惑。就此,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结合北京市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解析。
工资指导线为在京央企“合理”税前工资提供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下发《关于发布北京市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资[2008]106号),就在京中央企业2008年度的工资指导线提出意见,并公布了45个职业的工资指导价位。
根据京劳社资[2008]106号的规定,经测算,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划为基准线、上线和下线,基准线为11.5%,上线(预警线)为16.5%,下线为3.5%.企业在按照上述指导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时,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对盈利企业的规定:生产发展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在安排职工工资增长时,应遵循以下原则:本企业上年平均工资在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左右的,工资增长幅度可以按照基准线确定;平均工资为我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两倍以上的,工资增长幅度应当低于基准线。
企业中除去管理人员的普通员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60%的,平均工资增长可以高于上线,但增长后平均工资不得高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企业中除去管理人员的普通员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40%的,工资增长必须达到或超过3.5%.但增长后平均工资不得高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对亏损企业的规定:经营亏损,职工工资发放出现困难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以安排本企业工资零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800元)。
对垄断企业的规定:按照对不同经济类型企业采取分类调控与指导的原则。北京市属垄断行业的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一般不得突破基准线;北京市属竞争性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已不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的城市公用事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一般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
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就上述规定分析认为,该文件并没有硬性规定企业工资涨幅指标,而是充分考虑了企业的实际盈亏,划定了三条指导线,指导企业在规定范围内调整工资,其实质就是在探索“合理”工资水平,虽然是专门为在京央企而制定,但对其他地区和企业也具有借鉴意义。
专家介绍称,工资指导线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地方政府为保证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依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劳动力供求水平以及其他社会经济指标确定工资增长水平,指导工资分配的一种宏观调控形式。
近年来,随着我们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的工资收入水平也在逐步攀升,但由于受所在行业和分工的限制,不同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相距甚远。特别是一些大型垄断国有企业的高管人员,常因收入增长过高、过快而遭到非议。据北京青年报7月7日报道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日前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高管身价排行榜”显示,我国上市公司高管最高年薪去年上升57.15%.
根据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规定,关于工资支出合理性的标准,税务机关将主要从两方面判断: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而在实际操作中,除了上述标准外,税务机关还将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相关因素。因此,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划定工资指导线,除了对限制央企职工工资过快增长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外,也给税务机关判定企业给出的工资是否“合理”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把握新税法关于“合理”工资的涵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根据由国家权威机构编著的新《企业所得税发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以下简称释义)一书的解释: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聘请劳动者工作,并支付相应工资薪金,这是企业取得收入的正常与必要的支出,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新税法实施之前,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扣除,实行的是计税工资扣除制度,而对外资企业采取的是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资企业税负重于外资企业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公平税负,减轻企业负担,考虑到现行企业工资制度的实践做法,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扣除政策,即企业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
那么如何理解哪些收入属于“合理”工资呢?释义认为,纳税人应该理解和把握以下五方面内容:
一、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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