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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会计科目转换技巧


新旧会计科目转换技巧
(一)直接转至新科目
1.对于与《制度》中名称、核算内容基本相同的科目,可将《制度》中的科目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制度》中多数科目属于这种情况,如资产类科目中的流动资产科目、负债类科中的流动负债科目以及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
2.《制度》与《准则》科目的名称相同,但部分内容的核算方法与《制度》相比有所变化。对核算方法未变的内容可将《制度》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内容,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一首次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发布的新准则转换的相关规定处理,如预计负债在调账时,应将“预计负债”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对于首次执行日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计入预计负债,并增加资产成本。
3.《制度》与《准则》科目的名称不同,但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与《制度》完全相同。在转换时只需把原账户的金额直接转至新账户即可。例如《制度》中规定的“现金”科目与《准则》中规定的“库存现金”账户的转换。
(二)将《制度》科目分解归入《准则》科目
1.《准则》没有设置该科目,但设置了与其相关的科目,并且《准则》科目核算的范围小于《制度》科目。可将《制度》科目余额根据新准则的划分标准并入《准则》科目中,如:
(1)《准则》将《制度》中的“短期投资”科目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应将“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
(2)《制度》中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部分,按照其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自“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
2.《准则》没有设置该科目,但设置了与其相关的科目,并且《准则》科目核算的范围大于《制度》科目。可将《制度》科目余额根据新准则的划分标准并入新的科目中。如:“委托贷款”科目应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应付短期债券”等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自制半成品”科目转入“生产成本”科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根据其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而分别转入“发出商品”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3.《准则》没有设置该科目,也没有设置与其相关的科目。企业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发布的新准则转换的相关规定处理。属于这种情况的科目有“应收补贴款”、“待转资产价值”科目。
4.《准则》设置了该科目,而《制度》没有此科目,并且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未变。可从《制度》的相关科目余额中分解转入《准则》科目,如“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周转材料”等《准则》科目的金额就是从《制度》存货项目中分解转入的。
5.《准则》设置了该科目,而《制度》没有此科目,并且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有所改变。应按照新准则的核算方法对其进行调整并归入《准则》科目,包括:
(1)对《准则》“商誉”科目调账时,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制度》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全额从“无形资产”科目中冲销。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制度》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从“无形资产”科目转入“商誉”科目。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能够可靠计量其公允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其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自“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
(三)合并归入新的科目
《制度》设置了若干科目,但《准则》只设置了一个科目,并且新旧科目核算内容相同,应将《制度》中若干科目归并为《准则》中一个新科目。这种情形包括:
(1)将《制度》中“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将《制度》中“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交税费”科目。
(2)存在投资性房地产并且按照新准则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自“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
(四)合并归入新的明细科目
新旧科目的名称相同但其明细科目不同,并且《准则》的明细科目少于《制度》明细科目。此种隋况下,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转换:—是核算内容相同的明细科目,可将《制度》明细科目余额直接转入《准则》明细科目;二是将《制度》除明细科目余额合计直接转入《准则》明细科目。
1.《制度》中的资本公积科目设置了“资本(或股本)溢价”等七个明细科目,而《准则》只设置了“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其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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