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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计算


自产自用就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这种自产自用形式在纳税上的规定,直接影响着消费税的计征问题,因此,纳税人很有必要认真理解和执行税法对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有关规定。
一、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税法对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规定不征税,体现了税不重征和计税简便的原则。例如:烟丝用于本厂连续生产卷烟,这样,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就不缴纳消费税,只对生产的卷烟征收消费税。
二、用于其他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以及用于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所谓“由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指把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消费税条例税目税率表所列产品以外的产品。例如:化工行业以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酒精用于连续生产不属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冰醋酸等。二是将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但不能最终计入产品的直接材料,不构成最终产品实体。例如:炼油企业将自产汽油用于本企业运输队,尽管运输队是为本企业生产服务的,所耗的汽油可能作为间接费用最终计入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但运输所用的汽油不属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范畴,应征收消费税。
所谓“用于在建工程”是指把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本单位各项建设工程。例如:石化工厂把自己生产的柴油用于本厂基建工程的车辆、设备使用。
所谓“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是指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与本单位有隶属关系的管理部门或非生产机构。例如:汽车制造厂把生产出的小汽车提供给上级主管部门使用。
所谓“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是指把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无偿赠送给他人或以资金的形式投资于外单位某些事业或作为商业广告、经销样品或以福利、奖励的形式发给职工。例如:摩托车厂把自己生产的摩托车赠送或赞助给摩托车拉力赛赛手使用,兼作商品广告;酒厂把生产的滋补药酒以福利的形式发给职工等。
总之,企业自产的应税消费品虽然没有用于销售或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但只要用于税法所规定的范围,都要视同销售依法缴纳消费税。
企业自产的应税消费品虽然没有用于销售或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但只要是用于税法所规定的范围的都要视同销售,依法缴纳消费税。
三、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于移动使用时纳税。计算公式为:
(实行从价定率计税的)应纳消费税=销售额×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计税的)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实行复合计税的)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税率
实行从价定率计税或复合计税(从价部分)的,按以下顺序确定销售额:
1、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
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的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中“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1993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确定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是:
(1)甲类卷烟10%
(2)乙类卷烟5%
(3)雪茄烟5%
(4)烟丝5%
(5)粮食白酒10%
(6)薯类白酒5%
(7)其他酒5%
(8)酒精5%
(9)化妆品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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