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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国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开具 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开具 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由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税务机关受理销售方申请后,根据其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应用文书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申请表 附件: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申请表 提供资料 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工作流程 740)this.width=740”height=232> (一)申请 销售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票证开具岗申请,填报《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申请表》,提供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二)受理审核 票证开具岗收到纳税人申请,审核发现报送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是否按照规定加盖印章,或者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1.审核《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申请表》填写的是否完整准确; 2.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申请表》对应内容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调阅审核纳税已报税信息。 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或重新填报的全部内容,作《补正资料告知书》给纳税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核准 审核无误的,票证开具岗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四)资料归档 票证开具岗即时或定期将下列资料整理归档: 1.《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申请表》; 2.《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3.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4.其他有关资料。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王子****青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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