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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地税:减免税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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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地税:减免税管理


基本规定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条)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税收征管法》第三条第三款)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五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的税款,凡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利息。(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七条)
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工作流程
1.备案类
(1)申请、受理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在执行之前,携带以下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分局、所)申请备案: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预计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的等;
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3)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办税服务厅(分局、所)接收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如材料齐全,制做《减免税备案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相关资料转税源管理部门。如需补正,制发《补正减免税审批(备案)资料通知书》交纳税人。对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书面资料能通过“一户式”资料管理完成的可视情况予以简化。
(2)审核、备案
税源管理部门收到纳税人减免税备案资料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登记备案,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转办税服务厅(分局、所)交纳税人。
2.报批类
纳税人申请报批减免税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纳税人到办税大厅或税务(分局、所)领取并填写《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附送相关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预计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的等;
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3)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②有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受理。办税服务厅(分局、所)对申请办理减免税的纳税人所提供资料进行审核,对于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制做《减免税审批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对于资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并要求补正,并制作《补正减免税审批资料通知书》。对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书面资料能通过“一户式”资料管理完成的可视情况予以简化。
(3)核实。税源管理部门对减免税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逐级上报有权税务机关。
有权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核实或交下级税务机关核实。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批转的减免税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上报核实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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