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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卡充值业务的涉税处理
企业的生产经营一般都离不开加油(新能源车除外),不管是汽油还是柴油,不论是小汽车还是运输车辆,现将关于加油卡充值的涉税业务处理梳理一下,供大家参考。
一、有关加油卡政策
1.政策依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
2.加油站全部为一般纳税人:按照上述文件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一条所称加油站,一律按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3.发票开具:按照上述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与预付卡不同:预付卡充值增值税涉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处理;加油卡充值增值税涉税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处理。
二、加油卡的涉税处理
1.增值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规定,企业充值时加油站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对加油站按预收账款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如果企业确定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可以先不开普票,待实际消费完后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企业所得税处理:
加油企业充值时如果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凭银行付款凭证及普票进行预付账款处理,此时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必须凭加油小票按实际消费量按规定税前扣除。如果企业从加油站提取后储存起来,再用于生产经营的还要凭借企业内部的领取单按实际消耗量进行税前扣除(有时企业提出来并未实际消耗)。
加油企业充值时未取得发票而是实际消费完后之后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消耗量进行税前扣除。
三、案例说明
【例1】A公司(一般纳税人)2017年2月将加油充值款11700元汇至中石油公司,确认款项到账后加油站给办理了11700元的加油卡及开了等额的收款收据,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没有开普票,月末全部消费完凭加油小票到中石油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期限内正常勾选确认。
解析:充值时A公司凭银行付款单据及中石油公司的收款收据做账务处理。
借:预付账款——中石油公司11700
贷:银行存款11700
假设月末全部消费完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不得抵扣项目)。
借:管理费用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预付账款——中石油公司11700
假设月末全部消费完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职工班车)。
借:管理费用11700
贷:预付账款——中石油公司1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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