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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37号文在简并税率后如何“维持农产品原扣除力度不变”


编者按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该文1500字中关于农产品抵扣的规定却多达921个字,占比61.4%。37号文第二条明确了不少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新规,还创造了一段行文佳话,且看笔者深度解读37号文在简并税率后如何维持农产品原扣除力度不变。
01【原文】(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解读】本条款应作为第二条款比较合适,包含了三层意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除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以外的其他货物服务的,须分三种情况抵扣:
①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例1、甲肉食加工厂2017年8月10日购进生猪,用于生产猪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元、税额1100元;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列明完税价格20000元、税额2200元。
分析:2017年7月1日后猪肉适用税率为11%,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分录:
借:原材料-生猪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300
贷:银行存款33300
②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x11%计算进项税额(此规定实际执行中可能会变为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x11%计算进项税额,总局会通过申报表及其附表填表说明予以规定);
例2、甲肉食加工厂2017年8月20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生猪,用于生产猪肉。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元、税额300元。
分析:按37号文规定,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x11%计算进项税额=10000x11%=1100元。
分录:
借:原材料-生猪9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00
贷:银行存款10300
★But:实际执行中可能会变为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x11%计算进项税额,总局会通过申报表及其附表填表说明予以规定,这样,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300x11%=1133元。
分录:
借:原材料-生猪916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33
贷:银行存款10300
③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x11%计算进项税额。
例3、甲肉食加工厂2017年8月25日以收购发票从农业生产者收购自养生猪,用于生产猪肉。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为8000元。
分析: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8000x11%=880元。
分录:
借:原材料-生猪71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80
贷:银行存款800002【原文】(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解读】本条作为第一条款更合适。在正式公文里出现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的字眼,我也是晕了,这可不是一班人所能理解的,还好我是二班的。您直接说还按13%不就得了?!
本条翻译过来应该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13%抵扣。目的是为了避免因简并增值税税率造成高征低扣,加重纳税人负担。
①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价税合计x13%计算进项税额。
例4、甲肉食加工厂2017年8月10日购进生猪,用于生产熟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元、税额1100元;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列明完税价格20000元、税额2200元。
分析:熟食适用税率为17%,37号文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咋样就力度不减呢?按13%抵扣呀!
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价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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