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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公司未设置财务账簿行为的稽查案例


案情概况

M公司是一家商贸公司,成立于2009年,注册资本800万元。但由于种种原因,公司

成立至今,并无实际业务发生,也未设置相应财务账簿。

对如何处理该问题,双方产生了分歧。公司财务人员认为,因为公司没有任务业务,所

以也没必要设置账簿。没有账簿,也就没有贴印花税的条件,不应处罚。

检查组内部也出现三种声音:

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及《税收征收管理

法》第六十条对未建账进行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及《税收

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对资金账簿未贴印花税票进行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同时进行处罚。

经过法规分析,逐级审理,最终税务机关确定对该公司未设置财务账簿的行为处以罚款

2000元。

案情分析: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

款的行政处罚”。本条是对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的规定。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的重要

原则之一。该规定在防止处罚机关滥用职权、保障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相对人法定的合法权

益不受违法的行政侵犯等方面有积极的作用。这就排除了对企业未建账,同时未贴印花税
票同时进行处罚的可能。但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适用法规时可能出现的法规冲突没有提供合

适的适用规则。

在冲突规则适用方面,我国刑法学理论研究相对成熟,由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有诸多

相近之处,这时可以借鉴刑法上的法条竞合原则。由于《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法律

地位高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适用上位法条优于下位法条

原则,且该公司未设置财务账簿的行为,导致了该公司无法在资金账簿上贴印花税票,是

前一事实导致后一事实无法完成,因此最终检查组确定只针对该公司未设置财务账簿的行

为处以罚款2000元。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法规,对M公司未设置财务账簿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

法律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

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

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

计金额。

税官建议:

在执法过程中出现法条冲突的情况,税务机关将谨慎处理,公正执法,既维护国家税收
利益,又能保证纳税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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