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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税:注销税务登记事项 事项名称:注销税务登记事项 办理机构:区县局、分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地址、时间、电话 受理方式:上门办理 办税程序: 一、范围(条件)和时限 (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四)未按时限要求办理该事项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出示资料 无 (二)提交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清算申报表》(需盖公章,个体工商户除外)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或登记证件已被收缴的回执) 4.《税控安全设备信息注销申请表》(购买非国标税控器的纳税人) 5.《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表》(购买国标税控器的纳税人) 6.税控密码器、IC卡(购买税控器的纳税人) 7.《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缴销登记表》(已领购地税部门发票的纳税人)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复印件(企业所得税在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的纳税人提供) 9.《终止三方协议申请表》(已签订网上申报实时缴税协议书的纳税人) 10..国家税务总局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30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收费依据:无 办理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39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42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2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税发〔2006〕270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9〕98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94号) 咨询电话:12366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王子****青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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