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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未取得发票的税务处理
一、细看国税函[2010]79号:
万恶之源国税函[2010]79号:
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逐字逐句的来看这条法规。
1、目标:是针对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计税基础的确认;
2、对象:①未结清;②未取得全额发票,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3、处理方式:①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准则: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②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准则: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③12个月内进行的前置说明该项调整,该项调整指的是发票取得后所进行的调整。法规就这样结束了。是不是意犹未尽?
就是这个意犹未尽,带来一系列的争议,其中里面最经典的看法:对于这个法规添加了一个结语,“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咋们通读原文,这个法规清清楚楚的说明:工程款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可以暂估确认计税基础,拿到发票了要进行调整,并且要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12个月之内进行相关的调整。没有拿到发票的,怎么做,这法律就没有规定了。
“没有取得发票不得税前扣除”这个存在扩大解释的嫌疑。
讲到这就不得不提一下,大天朝“以票控税”、“形式重于实质”被批判很久的观念。
我们纯纯的从理论来看:
通读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很失望没有找到发票的东西。
其中对于税前扣除的定义:企业①实际发生的②与取得收入有关的、③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而不是我们通常认为的:企业①取得抬头为企业全称的,②并带有具体明细的,③合规发票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个发票东西不赘述太多,都说烂了,你懂得。
二、目前的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观点一:超过12个月取得发票,就当没有发票,通通干掉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问: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作为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如果发票金额与暂估金额不符且12个月是跨年度的,影响的折旧如何进行调整?是通过申请补交或退还上年度企业所得税?还是将影响的折旧额随第二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考虑?
解答: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可以按照合同金额暂估并计提折旧,企业应当在12个月内取得发票,如果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的且跨年度的,应在发票取得当年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对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不得继续计提折旧,已计提的折旧额应当在12个月期满的当年度全额进行纳税调增。
——该观点是,没有发票,计税基础为0!虽然按照国税函[2010]79号暂时可以计提折旧,但是如果12个月内没有取得发票,“吃了的也要吐出来”——无发票已暂估计提折旧全额进行纳税调增!
观点二:超过12个月取得发票,参照会计准则处理
《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金融企业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规定:
3.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12个月前、12个月后】
在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针对此项规定明确以下问题:(1)企业因工程款项尚未结清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后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暂估价计提折旧从税前扣除。(2)企业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取得发票的,可以调整投入使用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其以前年度按暂估价计提的折旧也应相应调整。(3)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后取得发票的,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折旧额。因此,对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后取得发票的,调整该项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算扣除的折旧额,其以后年度的折旧按调整后的计税基础减已提取折旧额后的资产净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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