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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类专用术语解释16 双边税收协定 两个主权国家所签订的协调相互间税收分配关系的税收协定。双边税收协定是当今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形式。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尤其是税制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出于维护各自财权利益的需要,多个国家谈判就有关税收事务达成一个一致的协议是十分困难的,而两个国家之间就相对容易一些。现阶段国际上所签订的税收协定绝大多数是双边协定。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都属双边税收协定。 双重国籍 指一个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国家的国籍。双重国籍主要是由于各国法律存在的差异以及因种种情况产生的国籍变化而形成的。其最基本的差异一些国家在自然国籍确定上采用血统主义,而另一些国家则采用出生地主义。例如,美国采用出生地主义,即出生于美国的自然人,均取得美国国籍,而不问其父母的所属国籍。菲律宾采用血统主义,即一个人的父亲或母亲具有菲律宾国籍,该人就取得菲律宾国籍,而不管这个人是在何地出生的。这样,侨居美国的菲律宾公民在美国所生子女,即具有双重国籍。此外,由于结婚,被收养等其他原因,可能产生双重国籍。按照法律规定,具有双重国籍的跨国自然人,由于同时成为两个国家的公民,就会处于两个所属国籍的公民或居民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由这两个国家对其来自全世界范围的所得征税,从而就会导致国际双重征税问题的发生。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并不实行公民税收管辖,双重国籍引起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并不突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主张采用一人一籍的原则,我国按照国际惯例,主张凡属双重国籍者,均可按自愿原则选择一个国籍。 双重居民 同时具有两国居民身份的自然人或法人。这主要是由于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各有关国家其税法中采用不同的自然人或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产生的。如对于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有的国家采用住所标准,有国家采用时间标准,有国家采用意愿标准;而对于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有国家采用登记注册标准,有的国家采用总机构标准,有国家采用管理中心标准等。同一跨国自然人或法人可能同时符合两个国家所采用的不同的或相同的居民判定标准,就会成为两个国家居民。如一跨国自然人在采用住所标准的国家拥有一永久性住所,同时在采用时间标准的国家停留达到法定期限,或在两国同时或居所,则该跨国自然人就有可能成为两国的居民。双重居民可能导致双重全面纳税义务问题,即两个居住国对同一双重居民个人或法人行使居民管辖权,并将其全世界范围的所得双重征税。为解决这一问题,国际上采用了按顺利选择或协商确定双重居民的最终居民身份的约束性规范。 税境 亦称“税收境界”。指一个国家有效行使税收管辖权的范围。税境和国境是不同的概念。从两者的关系看,由于各国所奉行的税收原则和政策不同,税境可能等于、小于、大于其国境。按照属地原则,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其税境一般等于国境,但如果在境内设立了完全免税的区域,则其税境会小于国境。按照属人原则,奉行居民(公民)管辖权的国家,由于对其居民(公民)到境外从事经营所取得的收入也要行使税收管辖权征税,则其税境会大于国境。 税利的分配次序 指各国通行的对公司或企业税利分配次序的处理办法。当投资者所在国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时,如先税后利,由于应税所得额大而适用税率较高,从而税负较重。如先利后税,由于各个投资者分得的利润数额相对较小,适用税率较低,从而税负较轻。可见,在跨国投资活动中,利润的分配会涉及到跨国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目前,在税利分配次序上,各国通常采用如下处理办法:一是对若干投资者共同组成的经济实体,其组建时若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可采取先征税后利润的处理办法。二是对若干投资者共同组成的非法人实体,如具有合伙性质的各类企业,则可采取先利润后征税的办法。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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