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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财政部关于有关问题的解读》:关于待认证进项税额的结转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2017年2月3日会计司 我部在2016年12月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发布以来,受到广泛关注,为便于 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关于待认证进项税额的结转 根据《规定》第二(一)2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 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 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 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 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根据有关”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专栏及”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先转入”进项税额”专栏,借记”应交税 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现行 增值税制度规定转出时,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 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案例:某一般纳税人企业2016年12月采购一台不需安装设备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款项已付清.假设当月的销项税额是 20万元,无其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该案例出自《中国税务报》,2017-01-16, 作者:金缨) 按照财会〔2016〕22号文件的账务处理规定应做如下会计分录:(单位:万元,下同) 1.取得专用发票: 借:固定资产5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8.5 贷:银行存款58.5 2.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认证后不得抵扣,作进项税额转出: 借:固定资产8.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 3.月末计算当月应交的增值税: 当月应交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20-0+8.5=28.5(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8.5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8.5 4.下月上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8.5 贷:银行存款28.5 5.年终转账: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8.5 经过年终转账后,最后”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有结余8.5万元.而这 样处理将多缴增值税8.5万元. 该文作者认为,上述处理遗漏了一个重要的步骤: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因此,会计处 理如下: 1.取得专用发票待认证: 借:固定资产5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8.5 贷:银行存款58.5 2.经税务机关认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8.5 3.因用于简易计税的项目而不得抵扣,作进项税额转出: 借:固定资产8.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 4.月末计算当月应交的增值税: 当月应交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20-8.5+8.5=2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0 5.下月上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0 贷:银行存款20 6.年终转账: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0 该文作者认为因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不同,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因此笔者建议对财会 〔2016〕22号文件此项账务处理办法进行修改,否则容易引起纳税人申报出错,增加税收 负担. 兰州财经大学苏强分析认为:22号文件即《规定》原文中明确有”经税务机关认证后” 的文字表述,其实这里的意思就是要求纳税人,先经过认证后,再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我 一直也这样理解文件的,可是,很多财税专业人士对《规定》不太理解,评论《规定》写错 了,少了一步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这样会多交税,所以《解读》出台 就把问题说却清楚了,不过财政部会计司可没说自己文件出错了,是大家理解文件不到位, 所以才出来解读的! 兰州财经大学苏强将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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