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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 1.业务概述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2.主表及其附报资料(1)主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2)附报资料无。 (3)特定资料已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已变更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注:出口企业兼营应税服务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补充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退(免)税认定的内容,需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需提供的资料。同时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在“营改增”试点以前发生过零税率应税服务相关业务的资料,不能提供的,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a.从事水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航空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从事陆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运输”;从事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b.“营改增”试点以前发生过零税率应税服务相关业务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从事国际运输业的应提供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从事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应提供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与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等。 3.纳税人办理时限要求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4.流程图 740)this.width=740”>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王子****青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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