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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解读
【访谈时间】2016年11月9日13:30-14:30
【访谈嘉宾】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局长周萍
【访谈主题】“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解读”在线访谈
【访谈摘要】201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指出,通过实施税收等相关支持政策,落实鼓励居民出租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激活存量住房租赁市场。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步伐加快,城镇房屋租赁市场也显得十分活跃,而个人房屋租赁环节的税收政策也成为广大市民群众关注的热点。为此,11月9日13:30—14:30江苏省常州地税局将在省局网站平台举办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解读”专题在线访谈,希望广大纳税人朋友积极参与。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年初,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指出,通过实施税收等相关支持政策,落实鼓励居民出租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激活存量住房租赁市场。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步伐加快,城镇房屋租赁市场也显得十分活跃,而个人房屋租赁环节的税收政策也成为广大市民群众关注的热点。为此,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今天在地税网站举办关于“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解读”的专题在线访谈。[2016-11-0913:30:31]
主持人此次访谈我们特别邀请了江苏省常州地税局纳税服务局局长周萍为嘉宾,她将就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相关政策进行现场解读,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网友互动提问。周局长,您好![2016-11-0913:31:46]
常州地税纳服局局长周萍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2016-11-0913:32:00]
主持人周局,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肯定会有相应的变动,这也是广大网民朋友特别拿不准的地方,您先给我们介绍一下目前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吧。[2016-11-0913:35:38]
常州地税纳服局局长周萍好的。省地税局不久前下发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规定》,对营改增后我省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2016-11-0913:40:03]
常州地税纳服局局长周萍个人出租不动产(住房和非住房)增值税征收管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执行。个人出租房屋的地方税收综合征收率为3.5%(其中房产税3%,个人所得税0.5%)。[2016-11-0913:43:38]
常州地税纳服局局长周萍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增值税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出租住房和出租非住房均按3.5%的地方税收综合征收率计算地方税收应纳税额。二是月租金收入超过3万元的,这时如果是出租住房的,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按3.5%的地方税收综合征收率计算其他应纳税额。如果是出租非住房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按3.5%的地方税收综合征收率计算其他应纳税额。[2016-11-0913:44:38]
主持人恩,这个政策规定的很细致,那么,相关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呢?[2016-11-0913:45:27]
常州地税纳服局局长周萍上述政策的计税依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执行。[2016-11-0913:48:27]
常州地税纳服局局长周萍第一种情况,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应纳税额=实际租金收入×3.5%。第二种情况月租金收入超过3万元的,同样区分出租住房与非住房,出租住房:1、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租金收入÷(1+5%)×1.5%;2、其他应纳税额=含税租金收入÷(1+5%)×3.5%。出租非住房:1、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租金收入÷(1+5%)×5%;2、其他应纳税额=含税租金收入÷(1+5%)×3.5%。[2016-11-0913:48:55]
主持人那么关于发票开具方面又是如何规定的呢?[2016-11-0913:49:46]
常州地税纳服局局长周萍发票开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执行。[2016-11-0913:50:53]
常州地税纳服局局长周萍1、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对月租金收入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出租住房的,按照1.5%的征收率开具或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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