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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后,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问:我企业为小规模零售企业(购货方)于2008年12月25日向一般纳税人(销售方)购买一批商品,约定货款在送货后30日支付(购货方一直采用以此种方式赊购商品)。2009年1月1日起此我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那么我企业(购货方)是否可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批货物的进项税能否申请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小规模零售企业购买商品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取得购货方的符合规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情形,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课后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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