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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应注意的问题 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应注意的问题如下所示: 《办法》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期限为6个月,在辅导期内应注意以下问题: 1、辅导期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允许抵扣购进货物或者劳务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不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进项税申报抵扣上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下同。)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交叉稽核即先到主管税务机关或自行上网通过认证(认证未通过的不允许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然后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稽核结果通知书》后,凭《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协查结果中允许本期抵扣的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暂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比对结果出来后确定是否可以抵扣。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时,将支付或计算提取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借方,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按会计核算的要求同时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借方和“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方。经交叉稽核比对不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用红字冲销“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借方和相关资产或成本费用科目贷方相应的当期发生额。 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增值税进项税的账务处理时,本月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在次月抵扣,可以按下述方法处理,本月认证通过的进税额可以设置“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以便与正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区分: 外购货物时: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次月允许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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