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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股权的纳税地点,你知道吗? 编者按:实务中,个人转让其持有公司的股权,大家都知道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可是,你知道纳税地点吗?阅读本文前请默默地猜一猜呀.然后再看本文的分析. 案例概况 尚小二是吉祥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吉祥公司”,注册地在成都市高新区)的大股东,占股70%,投资成本700万元.2017年3月27日,尚小二以3500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吉祥公司的15%的股权转让给上海如意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如意投资”,注册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问尚小二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二、实务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以上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难看出,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虽然缴纳税款时点递延了,但企业扣缴义务并没有因此而消除.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67号公告相关规定,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这也意味着,个人转让股权,若为递延纳税的股权,由实施股权激励和取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企业代扣代缴税款;对于非递延纳税的股权,则仍按照6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由受让方代扣代缴税款,并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申报缴纳. 三、案例解析 根据案例资料:尚小二转让吉祥公司的股权,应以如意投资为扣缴义务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3500-700/70%*15%)*20%=670(万元). 注意:纳税地点在吉祥公司所在地,即成都市高新区地税局,而不是如意投资所在地——上海浦东新区税务局.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扣缴义务人将本应在成都市高新区地税局申报缴纳的税款,在上海浦东新区税务局缴纳.则可能被成都市高新区地税局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追征,而上海浦东新区税务局又难以退税,如果是这样的话,风险就大.建议纳税人按规定的纳税地点纳税,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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