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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税:税务行政复议调解流程 一、标题: 税务行政复议调解流程 二、业务概述: 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一)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二)行政赔偿。 (三)行政奖励。 (四)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1号)。 四、办理部门: 行政复议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在复议期间内。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九、办事程序: 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调解:(一)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二)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三)提出调解方案。(四)达成调解协议。(五)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十、告知文书: 暂时没有内容! 十一、其他说明: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不生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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