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房地产所得税汇算清缴与土地增值税清算差异.doc 立即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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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房地产所得税汇算清缴与土地增值税清算差异


为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该行业制定下发了一系列税收政策,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和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就是今年新制定的两个重要管理办法。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实行的是年中预缴,年终汇算清缴,而土地增值税清算采取的是项目清算,虽然两个税种都是按所得额(增值额)计算征税,也都是汇算或清算,但是存在明显的差异。主要差异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汇(清)算时间上存在差异。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按年汇算清缴,即每年汇算一次,不论开发产品是否完工,每年均按开发产品销售收入(或完工前销售收入)减扣除项目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征税。而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按项目清算,项目到达清算条件才清算,按收入减扣除项目后的增值额征税。一般是在开发项目完工且销售达到一定比例后进行清算,项目开发销售时间长,则清算时间跨度长;项目开发销售时间短,则清算时间跨度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第十条规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是成本计算项目上存在差异。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开发产品单位成本时,要求按六项原则细分核算成本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可否销售原则、分类归集原则、功能区分原则、定价差异原则、成本差异原则和权益区分原则。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只要求按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两个项目分开清算。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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