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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核算的差异


此行业包括:各类科研机构、各项科学技术项目的引进、研究、开发、推广、应用、转化、转让及其取得的收入;与科技进步相关联的新兴产业,如邮电通信、电子信息技术、资源综合利用、生物技术、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的设计、开发、生产与应用及其相关的项目和收入。
1.特定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减税。下列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税法第7条、细则第73条)
(2)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细则第73条)
(3)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细则第73条)
2.先进技术企业减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设在中西部地区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及国务院批准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2免3减半的现行优惠政策期满后3年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先进技术企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能低于10%.(国税发[1999]172号)
3.转让软件所得免税。外商向中国境内用户转让计算机软件不是采取使用权方式,对软件使用没有规定任何限定条件,对外商投由此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销售计算机附属产品的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函[1994]304号)
4.先进技术企业再投资退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先进技术企业,可按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
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未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细则第81条)
5.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凡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总投资内购买或在总投资外购买进行技术改造的国产设备,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财税[2000]49号)
6.软件折旧与返销。企业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财税[2000]25号)
7.特许权使用费营业税扣除。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收入与之没有实际联系的,其缴纳的营业税款,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财税字[1998]59号)
8.资助的研究开发费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中国境内不是所属或投资,且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费,可比照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在计税时准予全额扣除。(财税字[1999]273号)
9.技术开发费扣除。从200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技术开发费包括新产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各类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及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果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准予扣除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企业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当年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得递延到以后年度抵扣。(国税发[1999]173号)
10.集成电路生产再投资退税。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同时,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财税[2002]70号)
11.分期投资先进技术企业优惠。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批准的初始合同规定的投资数额,分阶段建设、分期投产经营的,其分期投产经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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