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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地税:土地增值税申报 一、业务概述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的期限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缴纳税款。 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22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从事房地产开发并转让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预征”的填报《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SB002),不实行“预征”的或符合清算条件的,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SB012-1); 存量房地产交易的纳税人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SB012-2)。 以上表格各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采用预征办法的,于税款缴纳期限满15日内申报预缴,待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申报;存量房地产交易的纳税人(包括房产开发企业和个人),申报期限为转让房地产合同、契约签订后的7日内,缴纳期限为房地产权属转移前。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一)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二)涉及清算的,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规定,区分清算对象确定时限: 1.必须清算。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可要求清算。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上门申报 1.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项目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对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正确的,退纳税人更正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2)对审核无误的,在《税友龙版》系统中录入纳税人申报资料,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申报表保存成功后,系统产生申报信息和应征信息,产生应征税款的作税款征收处理,产生多缴税款可以作退税或抵税处理。在申报表税务机关接收栏签收后,退一份申报表给纳税人。 2.资料归档 (二)网上申报 1.纳税人可登录【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录入并保存申报表数据,完成土地增值税的申报。 2.非数字证书用户应打印出申报表,按市、县(市、区)局规定的时间报送纸质资料归档,并做到对报送的纸质资料与存入系统的纳税申报表相符。数字证书用户不必打印申报表送税务机关归档。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王子****青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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