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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发票实务问题50问(老会计人的经验)
1.企业一直在国税申报增值税,在地税申报营业税,营改增后税控设备需要重新发行吗?
答:如您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更换税控设备。若您是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未纳入升级版,在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后,需更换为升级版税控设备。
2.金融商品转让业务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时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除另有规定外的,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网上办理发票审批中要求录入法人身份证号码而法人是外国人的,怎样录入身份证号?
答:录入法人的护照号码。
5.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还可以去地税代开发票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6.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在劳务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7.营改增之后,旅游业开具发票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8.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营改增之前已经申报了营业税但是没有开具发票,营改增之后有什么处理办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全面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发生应税项目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个人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0.营改增后个体工商户可申请使用什么发票?份数和限额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规定:
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初次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申领总面额不超过三万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11.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使用什么发票?份数和限额有什么要求?
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包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初次申领普通发票,应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下列组合中自行选择本单位适用的发票票种:
1.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总面额不超过三万元。
12.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申请使用什么发票?份数和限额有什么要求?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规定:
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纳税人的申请,核定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票种、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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