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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呆账处理的会计与税收问题


金融企业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目前,我国金融企业的呆账处理主要是通过计提准备及核销的方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政策有了相应的调整,应予以重点关注。
现行呆账准备计提金融监管和会计核算规定
金融企业呆账计提与核销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等。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按照国际惯例,规定金融企业计提的准备包括一般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两大类。其中,一般准备在利润分配中提取,用于防范金融企业整体经营风险;资产减值准备在成本中列支,用于防范资产损失减值风险。资产减值准备按可能发生损失资产的类型,进一步细分为贷款损失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贷款损失准备又划分为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两类,专项准备按贷款五级分类提取,特种准备针对贷款的国别风险提取。《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未规定各项准备金的计提比例。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规定,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债权和股权资产应提取呆账准备,包括一般准备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一般准备在利润分配中提取,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相关资产减值准备,指金融企业对债权和股权资产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提取的,用于弥补特定损失的准备,包括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两种。专项准备参照以下比例计提: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资产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特种准备由金融企业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
《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规定的对象是贷款损失准备,不涉及其他类型准备金。具体规定为:按贷款余额1%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作为一般准备;对五级分类的后四类贷款按2%、25%、50%、100%提取专项准备,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上下浮动20%;银行可针对国别、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自行计提特种准备。《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规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财务会计和税收处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则一般准备也是在利润分配中提取。
综合上述规定,会计处理上,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债权和股权资产计提呆账准备,呆账准备包括一般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一般准备在利润分配中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成本中列支,其中贷款损失准备中的专项准备按金融企业贷款五级分类后四类贷款的相应比例计提。
企业所得税前呆账准备计提及核销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金融企业呆账准备税前计提及核销的规定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
财税〔2009〕57号文件将企业资产损失分为贷款类、应收预付类和股权投资损失。对金融企业资产损失中贷款类损失的扣除,财税〔2009〕64号文件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贷款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09〕64号文件对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种类规定为贷款、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和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三类,强调了计提准备金资产的贷款性质或贷款特征,剔除了不具有贷款性质的抵债资产、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等债权和股权资产,应收预付类资产和股权投资的损失不适用税前计提准备进行扣除的规定。
财税〔2009〕99号文件提高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比例,对五级分类的后四类贷款按2%、25%、50%、100%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
会计与税收处理不同
会计上,对按贷款类资产1%提取的一般准备在利润分配中进行,而税收上,对按贷款类资产(包括正常类贷款)1%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允许税前扣除。会计上对全部贷款五级分类后四类贷款按2%、25%、50%、100%提取的贷款损失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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