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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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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


一、业务概述
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单位纳税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服务对象
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合伙企业。
三、纳税人办理时限
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四、资料提供
(一)验证资料
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报送主表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一式二份)(联合办证需提供一式三份)。
(三)附送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一式一份)(个人独资企业除外);
5.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6.投资方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7.联合办证需要以上所述资料原件、复印件一式二份(特殊规定的除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或买卖契约);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2)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个人独资企业除外)(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3)《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一份)。
8.特殊情况需提供以下资料:
(1)改组改制企业: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2)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
①企业基本情况表(一式一份);
②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一式一份);
③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一式一份)。
(3)外商投资企业: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4)二级分支机构企业(跨县市):
①非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②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一式一份);
③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④总机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资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①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出租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②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五、办结期限
当场办结。
六、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12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13条、第14条、第15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
《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73号)
七、纳税人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的次月起,无论当月有无应纳税款,都应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应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咨询服务电话:12366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网站:.nb-n-tax-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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