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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77号公告的困惑之一:少缴印花税如何处罚? 困扰我的旧问题是,如果企业少缴了印花税,税务机关该适用哪一条进行处罚? 有关印花税处罚的规定及颁布时间如下: 1988年《印花税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 2001年《征管法》第64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很明显这两个规定有冲突,而且差别挺大的。随后,总局出台了一个文件解决了这个冲突。 2004年,国税发[2004]15号《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表态,印花税的处罚不适用《印花税暂行条例》,应该适用《征管法》。 合情合理! 但奇怪的是2011年《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国务院修订了《印花税暂行条例》,并没有对明显与《征管法》相冲突的印花税处罚条款进行删除或修订。 反而在2016年总局34号将原本态度很明确的国税发[2004]15号宣布作废,也就是说印花税处罚适用《征管法》这个规定自2016年5月27日起被废止了。 这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今后对不缴少缴印花税处罚应该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但它和《征管法》是有冲突的啊?我知道法律适用规则应该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现在是普通的上位法和特殊的下位法发生了冲突,让人发晕。 77号公告出台,我满怀希望地想看到它解决这个BUG,谁知文中并没有提到。仅规定了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这个“有关规定”,从77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看,应该还是指《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印花税暂行条例》及细则。而它俩的冲突,依然存在,77号公告却此避而不谈。我不明白,明明已经是一池清水,为什么现在越来越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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