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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需关注的法规汇总


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过程中需备案事项、备案时间及备案资料做出了明确规定,纳税人必须针对需备案事项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提供有效资料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否则可能错过备案期限规定,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本网拟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需备案事项所涉及备案时间及备案资料进行汇总,主要涉及以下十四项法规。
一、基本规定
1.备案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规定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2.需备案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3.备案分类
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4.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满足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三、无形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交以下证据备案:
(一)会计核算资料;
(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三)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四、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的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号明确了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税前扣除需备案事项。
1.废弃处置方案的备案
1)企业开始提取弃置费前,应提供作业者编制的海上油(气)田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预备方案应当包括弃置费估算、弃置费筹措方法和弃置方式等内容。
2)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发生修改的,企业应在修改后的30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海上油(气)田实施弃置作业前,应将其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要求编制的设施废弃处置实施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弃置费的计提和税前扣除
本办法实施前已进入商业生产的海上油(气)田,弃置费自作业者补充编制的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的次月起开始计提。
作业者修改废弃处置预备方案的,修改后弃置费在废弃处置预备方案重新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次月起开始计提。
五、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管理
1.备案时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2.备案具体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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