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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的金额是否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 国税函[2000]579号: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国税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第七条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第九条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财产损失金额的大小适当划分审批权限。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该级政府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 第十条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得实行层层审批,企业可向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也可直接向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第二十四条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存货盘点表; (二)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三)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四)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五)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企业因存货盘亏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王子****青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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