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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政府补助的处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第三条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二)债务豁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第五条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第六条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第七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然损益。 第八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二)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披露 第十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政府补助的种类及金额; (二)计入当然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三)本期返还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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