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在校生取得的报酬应按照“劳务报酬”or“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doc 立即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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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在校生取得的报酬应按照“劳务报酬”or“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某公司与某学院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签订了实习协议。协议规定:某学院推荐学生进行实习,实习期间,经过培训能独立上岗学生支付报酬:2000元/月+计件奖金,不缴纳五险一金。实习期满,该公司根据人员需求,学生毕业后可以转为劳务用工,如没有需要,则将实习学生退回学校。
请问:上述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取得的报酬,应该按照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089号)
第十九条: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由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实践把握:
在实践中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具体认定问题,可参照下列原则:
1、收款方独立或与他人合作完成付款方指定工作任务;
2、双方依据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等约定报酬;
3、收款方从事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解析:综上,该学院以职业介绍方式向用工单位推荐人员,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员工招聘、管理、使用的相关制度,向应聘(推荐)人员支付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合格后转为正式员工的行为。属于非独立的个人劳务活动。实习人员在试用期间取得的用工单位支付的所得,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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