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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国税:申请发票领购资格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普通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以及购票数量,发放《发票领购簿》。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 1.《纳税人普通发票核定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可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发票专用章印模。 (一)申请 纳税人携带申请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申请核定普通发票种类数量。 (二)受理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查验、审核。纳税人提供资料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纳税人提交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三)确认 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种类、数量及领购方式,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普通发票票种确认手续。主管税务机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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