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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国税:无照户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流程 一、标题: 无照户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流程 二、业务概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办理部门: 当地税务机关税务登记办理部门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30日内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附件4《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的规定,纳税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需提供:“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二、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九、办事程序: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十、告知文书: 暂时没有内容! 十一、其他说明: 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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