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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的税会处理总结
第一部分会计处理(以存货捐赠为例)
一、捐赠方
(一)捐赠发生时
借:营业外支出120.4
贷:库存商品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
提示:这里贷方记库存商品,而不是做收入,因为不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没有现金流入,不符合收入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但是注意计算销项税额时,是以视同销售收入为基础来计算。
举个例子:某企业2017年会计利润总额为300万元,通过县政府向希望小学捐赠了自产产品一批,该批产品公允价值(不含税)120万元,成本100万元,企业已将成本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金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增值税税率为17%。那么实际捐赠支出=100+120*17%=120.4;捐赠的扣除限额=300*12%=36,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4-36=84.4,视同销售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120-100=20,2017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00+20+84.4)*25%=101.1万元。
(二)捐赠结转时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捐赠扣除结转)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三)扣除结转捐赠时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这里会计分录的例子见后面申报表部分。
二、接受捐赠方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提示:与企业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净收入记营业外收入。
第二部分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一)以货物捐赠
1、捐赠方:视同销售,销售额按下列顺序确定:一是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是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六条
例外:
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免费提供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免税清单由北京冬奥组委报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汶川地震、鲁甸地震、芦山地震、舟曲泥石流等)注意时效
2、接受捐赠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以服务捐赠
与货物捐赠的区别在于,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视同销售。
(三)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捐赠
与货物的区别:一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视同销售;二是其他个人捐赠无形资产、不动产要视同销售。
二、企业所得税
(一)捐赠方
1、收入、成本确认
(1)要确认视同销售所得
企业发生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不论是自制,还是外购,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2)不确认视同销售所得
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在所得税前扣除。案例见:例解财税〔2016〕45号《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财税〔2016〕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国税函〔2008〕828号
2、分类
(1)非公益性捐赠,不能税前扣除,全额纳税调增。
指不符合”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条件的直接捐赠,或票据不符合规定等情形。
注意:a.县级以上;b.公益性社会团体,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现为《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2018年1月1日起废止所有的手工票据,全面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
依据:财税〔2010〕45号,财办综〔2017〕77号
(2)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税收金额=帐载金额,不用调整。
a.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b.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地震、鲁甸地震、芦山地震、舟曲泥石流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依据:财税〔2017〕60号、财税〔2015〕27号、财税〔2013〕58号
(3)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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