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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国税:设立登记(货物运输业临时登记) 一、业务概述 为确保我省新旧税制平稳过渡,保证营改增后税务机关为小规模货物运输业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省局、市局的相关文件,从事货物运输业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在国税机关办税大厅、或者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延伸服务点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 (一)从事货物运输业应办营业执照而未办的浙江省内个人(个体工商户)可以凭《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以下统称《营运证》)及身份证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 (二)浙江省外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及《营运证》,可在我省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从事货物运输业应办营业执照而未办的浙江省内个人(个体工商户)需在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1份; 2.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以下统称《营运证》)。 (二)浙江省外纳税人需提供以下资料,在我省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1份; 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以下统称《营运证》);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业务流程和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服务厅或各市(县、区)延伸服务点窗口受理办结 (二)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五、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意见》浙国税征〔2005〕24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征〔2006〕2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延伸服务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国税函〔2012〕294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发〔2012〕161号); 浙江省财税咨询服务电话:12366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站:/.zjtax.gov/ 2013年4月修订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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