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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春之声:七项便民服务措施落地 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会议强调,2015年将继续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结合自3月1日起施行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在出口退税方面,将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管理,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推出7项便民服务措施。 下放审批权限:生产外贸有别 《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以下简称规范)自2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省国税局可按以下要求将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区)国税局。 1.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权,可下放至县(区)国家税务局。 2.外贸企业免退税审批权,可下放至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县(区)国家税务局: (1)所管辖外贸企业在10户以上;(2)所管辖外贸企业年出口额总和在1亿美元以上;(3)有专门的出口退税管理机构、设有专职出口退税管理人员且符合本规范岗位监督制约要求。 实施分类管理:信用高者优先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同时,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对各类别出口企业,实施不同的下列奖惩措施: 一类出口企业 (1)国税机关受理该类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后,经核对申报信息齐全无误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 (2)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可优先安排该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3)国税机关可向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联系企业,及时解决其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 (4)该类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国税机关应定期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对其申报的出口退税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应按规定处理。 二类出口企业 (1)对该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应先审核电子信息,再抽取一定比例的原始凭证进行人工审核。抽取比例应不低于该类企业每个申报批次所附原始凭证的20%。 (2)该类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对其申报的出口退税,国税机关应先使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退税,再定期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应按规定处理。 (3)国税机关每年评估该类企业的退(免)税的户数,应不低于所辖有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的该类企业总户数的3%。 三类出口企业 (1)对该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应先审核电子信息,再抽取一定比例的原始凭证进行人工审核。抽取比例应不低于该类企业每个申报批次所附原始凭证的60%。 (2)该类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对其申报的出口退税,国税机关应使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办理出口退税。 (3)国税机关每年评估该类企业的退(免)税的户数,应不低于所辖有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的该类企业总户数的5%。 (4)对该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每年国税机关应抽查不低于20%的对应备案单证及收汇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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