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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国税: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 一、业务概述 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二)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三)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四)除上述第(一)至(三)项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所列税收协定条款以外的其他税收协定条款。企业凡符合政策要求,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相关备案资料正确无误的均可实行税收协定待遇备案,享受相应税收协定待遇。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主表)2份 2、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发生相关纳税义务之前或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 四、税务机关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二)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五、主要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 浙江省财税咨询服务电话:12366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站:/.zjtax.gov/ 2013年4月修订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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