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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国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法律责任
(一)教育部门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料齐全、填写内容准确、符合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结。
(一)扣缴义务人携带上述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二)办税服务厅受理扣缴义务人提交的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扣缴义务人补正。
(三)审核无误的,将申报信息录入综合征管软件,当期申报有税款的,开具完税凭证。
(四)申报完毕后,将资料退还扣缴义务人。
(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2份;
(二)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
(三)《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
(一)《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2号)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2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699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88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后扣缴报告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89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6号)
凡个人直接从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按照《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储蓄机构扣缴并每月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办理时限
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料齐全、填写内容准确、符合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结。
办税流程
(一)扣缴义务人携带上述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二)办税服务厅受理扣缴义务人提交的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扣缴义务人补正。
(三)审核无误的,将申报信息录入综合征管软件,当期申报有税款的,开具完税凭证。
(四)申报完毕后,将资料退还扣缴义务人。
报送资料
(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2份;
(二)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
(三)《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
法律依据
(一)《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2号)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2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699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88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后扣缴报告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89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6号)
凡个人直接从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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