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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国税: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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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国税: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事项属性:即办事项
一、业务概述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令第63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十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
(十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十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
(十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十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十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二十)《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跨省合资铁路企业跨地区税收分享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116号)
(二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支付邮政企业代理费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564号)
(二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公告)
(二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
(二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
(二十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二十六)《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豫国税公告〔2013〕4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及附表各2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附表各2份;
(三)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同时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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