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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国税增值税发票领用开具使用说明


甘肃国税增值税发票领用开具使用说明
1.增值税发票用量申请及核定
税务机关依据增值税纳税人的申请,核定其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次(月)领用数量及增值税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份。
(2)税务登记证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
(二)核定程序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发票领用簿》和《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4)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自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获批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5)对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次核定发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不超过25份。
(6)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按照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经营模式、行业特点、开具发票特殊性等因素设置增值税发票基本月供应量(纳税人申领超过基本月供应量,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还应设定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
(7)以下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理:
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
市国税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项即时办理规定。
2.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机关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审批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
为行政许可事项,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一)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份。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2份。
(二)许可程序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
(4)本事项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6)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核定。
(7)提示纳税人申请批准后,持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行或变更事宜。
3.增值税发票用量调整
税务机关依据已办理增值税发票核定纳税人的申请,根据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其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次(月)领用量、离线开具时限、离线开具总金额进行调整,以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予以变更。
(一)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4)IC卡、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5)以下纳税人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办税服务厅按照纳税人需要即时办理:
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
市国税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项即时办理规定。
4.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申请,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将税务登记信息、资格认定信息、税种税目认定信息、票种核定信息、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等信息载入金税盘(税控盘)。
(1)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提供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2)《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
(3)纳税人领购金税盘(税控盘)后即时办结。
5.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申请,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对纳税人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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