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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研发费加计扣除应在汇算清缴时享受 有人提出”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不得税前加计扣除”的观点不准确,认为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不能加计扣除,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笔者了解到,实务中之所以会产生上述不同理解,原因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规定,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填报“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因此有人理解为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研发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同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2015年第76号)规定,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发生的研发费用,应在汇算清缴时享受。 上述两种规定应执行哪一个?笔者咨询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司有关人士后得知,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应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2015年第76号)的规定办理,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不能加计扣除,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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